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全国多地开展,惠及了很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然而,在实践中,有保险公司以受伤骑手已享新职伤待遇为由,拒赔商业意外险。
4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获得新职伤险赔付的同时可基于商业意外险主张赔付的规则,有力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险权益。
刘某是一名平台加盟商的众包骑手,每天必须购买众包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险单后才能使用该平台APP接单营业,保障项目包括意外身故、残疾给付等。一日,刘某在送餐过程中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情形,已经享受新职伤险赔偿,无法再通过众包骑手意外险重复获赔。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型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也就不涉及重复赔偿。刘某虽已获得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新职伤险与商业意外险不是替代抵销关系,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赔付。若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作为拒赔理由,则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初衷相悖,亦有违公平原则。最终,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依约赔付保险金。
新职伤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方法,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医疗救治以及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国家为兜牢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底线,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发挥社会保障优势,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试行的一种新的保障制度。新职伤险与意外伤害保险虽性质不同但并不冲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发生相关职业伤害时,既有权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又有权主张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此案阐明了新职伤险实际承担工伤保险替代作用,同时阐明商业意外险作为人身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进一步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