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即将实施,此次修订对婚姻登记程序和服务模式进行了调整优化。每次婚姻登记制度的变动都反映了社会现实的变化。那么,这些年婚姻登记经历了哪些变化?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法律。该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废除了封建包办婚姻、重婚纳妾等陋习,为构建新型社会关系奠定了基础。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废止了1950年的版本。新法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以及禁止重婚和包办婚姻等原则,并根据时代特点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保护老年人权益、夫妻约定财产制等规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一步修正了《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条款,增加了重婚和离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完善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受虐待者、被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制度,在建立和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保障《婚姻法》实施,国务院及民政部相继出台多部行政法规。1955年首部《婚姻登记办法》颁布,此后历经1980年、1986年两次修订,逐步规范了登记程序。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发布。
随着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条例不仅去掉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管理”二字,取消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需要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规定,强调婚姻登记机关应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及时办理。同年,民政部出台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并在2015年12月8日修订出台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