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宜林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同时,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将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自1996年至2020年间,王宜林利用担任多个职务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职务调整、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01万余元。这些职务包括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开发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新疆石油管理局党委常委、副局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等。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宜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他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表现出认罪悔罪的态度,且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因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