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直播打赏引发的案件。
年初的一天,张女士发现丈夫黄先生疑似在网上打赏某平台主播刘某,且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
原来,2023年至2025年期间,黄先生在刘某的直播间为其刷礼物,花费近90万元,刘某通过微信向黄先生发裸照及视频。
在张女士的追问下,黄先生承认,他与刘某线下约见并发生过性关系。
张女士认为,黄先生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2月,张女士向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黄先生向刘某的赠与无效,要求刘某及某平台共同返还打赏款。
庭审中,刘某表示,黄先生的打赏行为基于平台直播表演内容,黄先生与平台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主播并不构成直接法律关系,也不存在赠与关系。刘某还解释,作为平台签约主播,其实际收益仅为打赏金额的50%,且需要自行承担税费及演出所需的服装道具等成本费用。
平台负责人辩称,黄先生与刘某进行裸聊等行为与平台无关。平台在黄先生观看直播并充值打赏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风险提示,并针对其打赏行为提供虚拟礼物、等级特权等服务。
法院审理认为,打赏者与平台之间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在平台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所收取的费用一般不支持返还。关于主播获取的款项是否返还,应基于打赏者与主播之间的具体关系认定。黄先生与刘某为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同时,黄先生向刘某打赏的金额明显高于一般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其目的在于维系双方之间不正当亲密关系,已超出网络服务合同范畴。这种方式虽有别于线下财物的直接赠与,但存有道德风险,不应将基于不正当亲密关系的赠与转化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
因此,法院确认黄先生与刘某之间的打赏是赠与性质。
法院认为,黄先生在张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某,损害了张女士的利益,且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故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令刘某将其所获得的打赏金额(以刘某实际获得收益为限)返还张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