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物业服务不满,
长沙市民黄先生
从2018年开始就拒绝交纳物管费
物业公司只得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追讨
记者从雨花区法院获悉
因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
法院酌情认定
黄先生按应交物业费85%的标准交纳
黄先生是雨花区某小区业主,房屋产权面积为52.42平方米,该小区高层住宅和小高层住宅实际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8元/月/平方米。
●物业公司:
从2018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黄先生拖欠物业服务费6724元,“经多次催收,黄先生仍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黄先生:
该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包括安保不力、小区多处存在消防隐患、电梯故障频发,小区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公共设施等都未维护到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支付物业费。鉴于该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酌情认定黄先生按应交物业费85%的标准交纳2018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694元(6699元×85%)。同时,考虑到该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其提供的服务还存在提升的空间,故公司主张黄先生支付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
物业服务是整体性、综合性的服务,也是一个连续性的、动态的过程,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有赖于物业公司的规范管理和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配合。
物业服务人在实施物业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实践中很难达到十全十美。
业主交纳物业费是保障物业服务人能更好地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条件,“希望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明确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平,回应业主关切和需求,切实解决业主的实际问题,确保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与物业服务收费水平相匹配。”